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醫簡,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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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醫簡字第5號
原 告 李文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文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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