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訴,3862,201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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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彭瑞秋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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