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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567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秋滿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當庭將本件聲明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期間減縮為自94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此觀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甚明,是本件並無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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