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3573,201904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蔡孟蓉
陳姿旻
被 告 郭建慶
輔 助 人 黃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63 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對積欠原告系爭款項並不爭執,惟辯稱目前無法清償,因為伊沒有收入,希望原告可以讓伊晚一點還,伊現在完全無法還等語。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即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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