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1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龍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古俊奇 住同上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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