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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家維律師
陳 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春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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