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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月鳳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而該裁定於107年5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費用,此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得憑,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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