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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蔡雨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立倫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此價額或金額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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