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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均表明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提出之民事聲明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前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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