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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33號
上 訴 人 夏中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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