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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玟欐
林英正
相 對 人 林佳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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