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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張辰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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