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65,2018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5號
原 告 林芷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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