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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魏政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崧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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