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調,54,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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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兆旋
相 對 人 花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鈴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文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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