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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吳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遭車禍撞擊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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