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調,67,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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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相 對 人 周瑋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周瑋峰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平溪區嶺腳寮96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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