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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8號
原 告 林鼎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宗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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