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2226,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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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2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唐湘佩即唐文旭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湘佩即唐文旭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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