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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673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被 告 向翠華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向弘瑜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向弘瑜遺產限度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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