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815,2019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金振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智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