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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94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 告 余王春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陳王素微之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陳王素微之遺產限度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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