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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9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游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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