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士養
被 告 德川工程行即施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川工程行即施金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