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救,1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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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08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已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08 年度板國簡字第4 號民事判決逕予駁回在案,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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