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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蔣中榮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09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916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屏東縣屏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清寒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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