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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俊書
代 理 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相 對 人 玩美美妍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係因職業災害而請求職災之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有起訴狀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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