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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蕭炳森
原 告 曾揚洲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耀宗、陳存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調閱相關地籍登記資料等以查明被告,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仍無被告相關資料。
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得對被告送達之處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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