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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朱鴻金(即朱德興之繼承人)
被 告 周成美(即朱德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朱德興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3條附卷可稽,被告為被繼承人朱德興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民法繼承法律關係之規定,本件仍應適用前揭合意管轄約定,是本件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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