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陳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