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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林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理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
三、供證明之證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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