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203,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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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王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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