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225,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彭翠江

訴訟代理人 洪旻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淑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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