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248,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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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瑞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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