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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歐南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借貸契約書第2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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