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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右原告與被告盧觀善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除被告盧觀善以外之其他被告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最近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盧觀善,其餘四位被告則未記載確實姓名,致無法確定被告並送達文書,於法未合。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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