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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洪金吉
被 告 吳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之1,0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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