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82,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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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陳惠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參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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