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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原 告 翁瑞凱
被 告 羅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燕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355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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