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213,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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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張家憲



被 告 趙彩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1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
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而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原告與被告之先生即訴外人王仁德是多年好友,這是他們之間的債務,被告完全不清楚,有些票不是被告開的。
訴外人王仁德要求被告開票,再由其將票拿給原告,款項得部分訴外人王仁德會處理,旦沒想到伊這麼快往生。
被告之先生即訴外人王仁德因肝硬化於107年9月過世,原告曾在訴外人王仁德住院期間,請十幾個人到店裡搬走水晶、玉石、沉香、茶壺等,整個店的東西都被原告搬走,從晚上10點多搬到凌晨4點多,過一段時間之後,原告又因為不會販賣上開物品,於是將拿走的物品再搬回店裡,但是搬回來的東西很多都弄壞了,價值較高的也沒拿回來,將近有200萬的價值,因被告疲於照顧病人,未拍照存證各等語。
三、經查: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本各6紙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發票人簽章欄被告印文之
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並未就
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
開所辯,委無足取。
(二)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
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票據法
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簽發系爭支票,自負有付款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金   額 │票 號 │付 款 人│提 示 日│
├──┼────┼────┼───┼────┼────┤
│ 1  │107.6.28│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6.28│
│    │        │32萬元  │011   │鶯歌分行│        │
├──┼────┼────┼───┼────┼────┤
│ 2  │107.7.6 │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7.6 │
│    │        │75萬元  │016   │鶯歌分行│        │
├──┼────┼────┼───┼────┼────┤
│ 3  │107.8.7 │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8.7 │
│    │        │21萬元  │003   │鶯歌分行│        │
├──┼────┼────┼───┼────┼────┤
│ 4  │107.8.23│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8.23│
│    │        │43萬元  │008   │鶯歌分行│        │
├──┼────┼────┼───┼────┼────┤
│ 5  │107.8.31│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8.31│
│    │        │45萬元  │009   │鶯歌分行│        │
├──┼────┼────┼───┼────┼────┤
│ 6  │107.9.3 │新台幣  │AL6715│永豐銀行│107.9.3 │
│    │        │60萬元  │010   │鶯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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