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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良祺、陳郁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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