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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蔣德宏
李裕吉
被 告 林謚竣(原名林茂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雄
被 告 林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第三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有民事參加訴訟狀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
又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對於第三人新光行銷公司之訴訟參加先行具狀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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