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457,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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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4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王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5 年9 月7 日起至111 年9 月7 日止。

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75 機動計息,按季調整,目前年息為1.67% 。

如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料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332,033 元及自107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年息1.67%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07 年11月8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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