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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39號
抗 告 人 陳慧伶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建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108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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