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695,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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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95號
原 告 陳振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妮萱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摩特動力廠牌00-000000 機車一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足供本院認定系爭機車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提出足以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繳納訴訟費用,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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