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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29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寬達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000-0000號營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兩面交付予原告」等語,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提出二手車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用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 段30巷1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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