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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原 告 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
代 表 人 張德宇
被 告 熊瑞雲
被 告 張德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桃園市○○區○○○街00號(座落中壢區自立段0000-00號土地上)房屋乙棟為原告所有,核其性質屬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建物既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依首揭規定,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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