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86號
原 告 林秀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忠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何忠哲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何忠哲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暨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於書狀記載被告何忠哲姓名惟未記載住居所,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何忠哲戶籍謄本暨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