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79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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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92號
原 告 鄭善和
被 告 黎楷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楷霖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0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3,4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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