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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11號
原 告 陳芳卿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彬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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